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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价】大数据时代的教育评价:特征、风险与破解之道
2024-05-06 返回列表
 
教育评价是基于事实与价值的实践性活动,价值判断是教育评价的本质特征,而合理的价值判断需要以科学的教育价值观为基础。在大数据时代,要充分实现数据的教育价值,评价者需立足人的发展立场,通过正当性判断、价值性判断与有限性判断三重教育判断来破解大数据时代教育评价遭遇的数据隐忧。
3.1通过正当性判断化解数据伦理困境
正当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评判,正当性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准则,也是教育行为的前提和规准。“正当性的探寻”意味着教育哲学研究必须对教育行为作一个规范性的判断:何为正当性的教育行为[20]。在计算主义的支配下,对教育行动在理性层面的正当性判断被忽视,有必要探寻大数据时代教育评价的正当性。教育评价中的正当性判断表现为相关主体对评价过程做出规范性的判断、赋予数据以人文关怀,寻求数据理性与个体情感的融合。
在大数据时代的教育评价中,正当性判断首先意味着教育评价数据的采集、分析以及反馈等环节中的合法性。大数据的有效性并不意味其具有正当性,评价数据收集、分析与管理过程要遵守数据规范,评价者要明确哪些评价数据可以采集以及何种评价数据可以进行公开共享,应使数据运行合乎教育目的,确保评价对象的隐私边界得到保护。其次,大数据背景下教育评价的正当性判断应始终坚持的评价原则是,要让参与的实践主体都能享有一定的评价权利,让每个评价对象都能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价结果和发展权利[21]。教育评价的正当性并不能仅仅以满足多数人的要求为标准进行衡量,评价者需要明确教育评价所要实现的目标,提升理性思维能力,判断何种数据可以进入教育评价视野,充分关注到评价对象个体差异和其自身发展需要与内在潜能,减少对部分群体的偏见与歧视。最后,大数据时代教育评价的正当性判断需要坚守,把人文关怀作为技术活动首要考虑的因素[22]。教育评价中所获取的大数据只是提供一种事实参考,并不能代表评价对象发展的全部,当个体的成长受到过去数据的约束从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尤其需要评价主体以更具人文情怀的态度来审视评价大数据对个体发展带来的冲击,营造更具教育性的评价氛围,认识到评价对象并不是冷冰冰的数字,而是具有丰富情感的人,使评价对象在评价过程中能够获得积极的情绪体验。当评价对象被不断地数字化和算法化的时候,这种伦理困境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而此时正当性判断也显得尤为重要,它显示着对更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的渴望。
3.2通过价值性判断促成评价对象主体性回归
人是事实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能动主体,人与客观世界之间既存在事实关系,也存在价值关系,价值性则反映了人与外界的价值关系。价值性判断是一种关于合理性的判断,是关于好与坏、善与恶、利与害、正当或不正当、合理或不合理等的判断,它解决的是客观事物对主体需要的关系“应怎样”的问题[23],大数据背景下的教育评价需要回应并处理好人与数据之间的价值关系,因为教育世界是人类意义生成的世界,教育活动是一种价值关涉的活动,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向度[24]。从教育的立场即人的发展立场出发,数据技术仅仅是认识主体的延伸,大数据时代的教育评价需要在主体价值观的引导下开展活动,需要满足个体的需要和意志,而不能任由技术来改变作为认识主体的基本属性[14]。教育评价中的价值性判断表现为评价者不是仅仅利用大数据转化为特定的行动,而是能够借助数据判断何种行动对评价对象是适切的,以及这种行动为评价对象所带来的价值[25]。在评价过程中始终追求评价对象的发展以及个体主体性的生成,这也要求评价者所采取的行动始终是面向未来的、开放的,而不是对过去或现在的重复。
 
在大数据时代的教育评价中,数据为评价主体采取行动提供了可能的途径,至于是否会转化为现实仍需要基于教育立场的价值性判断,要规避数据对个体可能带来的规训风险,摆脱对数字魔力的迷信[26],避免沦为数据化的教育评价。这种数据化的教育评价本质上是一种外在性的教育评价,并未涉及对人的内在性进行描述和判断[21],仅仅关注能以数据所表示的指标维度,而个体发展复杂性与多样性被遗忘。事实上,教育评价过程不仅仅是数据采集与分析的过程,更是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大数据叠加算法无法取代能够表征人类主体性的专业判断能力,教育评价中数据取向所导致个体主体性迷失必须通过价值性判断予以弥补。评价者不仅要判断依据大数据所开展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以及相应的评价行为方式对个体发展的影响,还要判断其教育潜力,这意味着评价者应具有一定的实践智慧,除了运用大数据衡量评价对象的发展之外,还要充分认识到个体发展的复杂性与无限可能性,为个体在数据之外建构可发展的空间。
3.3通过有限性判断关照评价数据背后的教育本质
在大数据时代的教育评价中,有限性是指数据功能与作用的限度与边界,有限性判断则是指对数据功能与作用的限度与边界的评判。任何事物所起的作用均具有一定限度,都只能在合理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如出现边界模糊,则可能会导致功能的泛化或僭越。正如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对技术与实践关系的分析,技术之所以在某些时刻不再是实践的手段,反而成为干扰活动的破坏对象,恰恰是因为在这些技术的使用中,使用者被“消散”了[27]。大数据时代的教育评价如果缺少对评价数据功能的限度与边界的考量,忽略数据背后真正的内涵与意义,尤其在评价目的之间发生冲突时,教育评价数据有可能被滥用。由此,在大数据时代的教育评价中需要进行有限性判断,这种有限性判断并不在于简单拒绝大数据在评价活动中的应用,而是不断寻求数据与人之间的平衡,明确数据及其使用的合理限度,促使大数据时代教育评价回归教育育人本质。
在大数据时代,教育评价以看似客观公正的数据和确定的结果,为教育与个体发展指明方向,导致人对数据的迷信而忽视数据背后的教育本质。首先,有限性判断需要体现评价理念的教育性,即基于大数据的教育评价应立足人的全面发展,对于评价对象而言,个体无法被完全数据化,大数据时代教育评价也无法表征个体发展的无限可能性,教育性是有限性判断的前提;其次,有限性判断需要彰显评价过程的伦理性,即评价活动的开展应该遵循数据伦理,大数据所具有的工具价值不能取代教育内在的育人价值,要避免教育评价中的“灯柱综合征”,寻求人的发展而不是陷入数据的泥潭。最后,有限性判断需要凸显评价结果的成长性,评价最终指向的是个体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反映当前的发展。关注数据背后的教育本质,促成评价数据教育价值的回归是大数据时代教育评价的应有之义,“如果我们怀疑纯粹本质的存在,或者不去问纯粹本质,而把现实的一切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那本质的问题就会被遮蔽”[28]。在大数据时代的教育评价中,如果评价者只关注评价数据所体现的现实意义,而忽略数据的教育本质,那么,数据背后的教育本质与功能就会被遮蔽。
 
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支撑下的教育评价所实现的立体评价、即时评价、动态评价以及发展评价构建起一幅教育评价的全新图景;然而,当教育评价中数据的教育本质被搁置,教育评价促进个体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功能就会因陷入数据泥沼而无法实现。意识到大数据背后的风险,警惕大数据运用于教育评价带来的隐忧,进行基于人的发展立场的教育判断,让大数据为教育评价服务而不是数据凌驾于人的主体之上,这是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中对技术、数据与人之间关系的理性回应。
作者:伍远岳,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来源:原文刊载于《中国考试》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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